(2014)郓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郓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陈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郓民初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某外出未归,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民初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姜海峰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