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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039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郭帅与崔金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帅,崔金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3934号原告郭帅,男,1982年5月5日出生。被告崔金花,女,46岁。原告郭帅与被告崔金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郭帅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二十元,由原告郭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靖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