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执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昌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中,刘洪礼,张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0624号申请执行人刘昌中,农民。被执行人刘洪礼,农民。被执行人张孝良,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昌中与被执行人刘洪礼、张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茅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洪礼、张孝良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昌中人民币475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75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徐州市铜山区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产权登记情况;2、向徐州市铜山区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3、向徐州市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情况;4、向徐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管理登记情况;5、分别向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采取以上查询、搜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协议内容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需较长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铜茅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义审判员 蔡本政审判员 张洪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洪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