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魏坤坚与沈智良、苏淑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XX,沈XX,苏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42号原告:魏XX,男,住址:XX市海珠区。被告:沈XX,男,住址:广州是荔湾区。被告:苏XX,女,住址: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叶XX,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XX诉被告沈XX、苏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XX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XX负担。审判员 陈穗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