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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辖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应美华与周双平、杜国娟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双平,应美华,杜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辖终字第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双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美华。原审被告杜国娟。上诉人周双平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4)金武商初字第4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故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嵊州市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嵊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认定出借人所在地武义县为合同履行地并无不当。故武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陈进民代理审判员  应 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