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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顾亚明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行初字第269号原告顾亚明,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泽龙。委托代理人徐明云,男。委托代理人徐洪鸥,男。第三人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原告顾亚明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要求撤销其作出的浦建委房裁[2014]004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收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顾亚明负担25元。审 判 长  吕月荣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人民陪审员  虞勇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