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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非诉行审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新沂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胡庆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非诉行审字第00316号申请执行人新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沂市新华路。法定代表人孙先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维权,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庆新,新沂市马陵山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副主任。被执行人胡庆。申请执行人新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2日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新计征决字(2013)1071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被执行人胡庆征收社会抚养费44476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后,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于2014年6月27日申请本院依据新计征决字(2013)107178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强制执行胡庆社会抚养费4447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新计征决字(2013)1071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征收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违法事实清楚,有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依据新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计征决字(2013)1071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强制执行胡庆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44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晁岱卿审判员  董道平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冬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