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赵某犯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1136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因本案于2014年1月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4)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1月,被告人赵X在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369号“顺旺综合经营部”购买交警用的一顶白色大檐帽、一个执勤外腰带、一个“013962”的警号及一副二级警司的警衔。于2013年12月7日12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联通大厦”楼下,冒充交警“以违反高峰期限行规定交罚款”为由,骗得甘JA95**白色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司机史XX现金200元。2、2013年1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赵X在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联通大厦”对面马路边,冒充交警“以违反高峰期限行规定交罚款”为由,骗得甘MC08**咖啡色宝马X5越野车司机徐XX软中华香烟一包。3、2013年12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赵X在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联通大厦”楼下,冒充交警“以违反高峰期限行规定交罚款”为由,骗得湘AD6U**奥迪轿车司机关XX现金200元。4、2013年12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赵X在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联通大厦”对面马路边,冒充交警“以违反高峰期限行规定交罚款”为由,骗得甘GF58**银色起亚越野车司机崔XX的现金200元。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X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且有立功表现。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一、二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赵X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被告人赵X在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369号“顺旺综合经营部”购买交警用的一顶白色大檐帽、一个执勤外腰带、一个“013962”的警号及一副二级警司的警衔。一、2013年1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赵X在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联通大厦”楼下,冒充交警“以违反高峰期限行规定交罚款”为由,骗得甘JA95**白色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司机史XX现金200元。破案后,被告人赵X退还赃款200元,已发还被害人。二、2013年1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赵X在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联通大厦”对面马路边,冒充交警“以违反高峰期限行规定交罚款”为由,骗得甘MC08**咖啡色宝马X5越野车司机徐XX软中华香烟一包。破案后,被告人赵X退还赃物软中华香烟一包,已发还被害人。三、2013年12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赵X在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联通大厦”楼下,冒充交警“以违反高峰期限行规定交罚款”为由,骗得湘AD6U**奥迪轿车司机关XX现金人民币200元。破案后,被告人赵X退还赃款200元,已发还被害人。四、2013年12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赵X在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联通大厦”对面马路边,冒充交警“以违反高峰期限行规定交罚款”为由,骗得甘GF55**银色起亚越野车司机崔XX的现金200元。破案后,被告人赵X退还赃款200元,已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警用物品、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关XX、崔XX、徐XX、史XX的陈述,证人王X的证言,扣押、移交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关大队证明,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结论,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无视国法,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招摇撞骗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X归案后提供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退赔全部赃款赃物,且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一、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宫伟宸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仙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