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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民征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古某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古某甲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征初字第00014号原告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古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古某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古某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古某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106元,减半收取6053元,由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志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