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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刑执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崔国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执字第00585号罪犯崔国栋,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8日作出(2006)金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国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9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4年6月2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崔国栋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四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国栋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超宁审 判 员  刘延川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花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