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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献民初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01678号原告李某某,男,1991年5月2日,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陈某某,女,199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占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胜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