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刑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家华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法刑初字第0077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家华,男,1975年6月21日生于重庆市万州区,身份证号码512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国光路***号。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4)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家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娇,被告人唐家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唐家华驾驶渝BJ9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水泥搅拌车),在渝万高铁第六标段万州区沙河街办玉城村8组福寿桥工地,将混凝土卸料后,启动车辆返回搅拌场时,因未观察周围情况,将在公路上行走的吴志兰挂倒在地,致吴志兰被右后车轮碾压后当场死亡。被告人唐家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原地等候警察到来。案发后,被告人唐家华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家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抓获经过、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蔡长树、李永进、周海伟、戴渝建的证言,被告人唐家华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家华在施工工地驾驶车辆时,因未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家华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等候警察赶来,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唐家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家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