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三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邦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包伊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三初字第70号原告呼和浩特市邦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法定代表人乔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胜,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建春,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伊娜,女,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蒙鑫国际。原告呼和浩特市邦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邦成小额贷款公司)诉被告包伊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2014年6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邦成小额贷款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勇胜、宋建春,被告包伊娜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邦成小额贷款公司诉称:2011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2011)个借字第025号《借款合同》,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伍佰万元,用于被告个人资金周转,约定月利率为3%,合同到期时间为2011年11月17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将贷款发放给被告,但被告只偿还了4个月的利息,合同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尚未偿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整;2、被告支付迟延还款期间的利息共计294万元(截止2013年8月5日)直至付清为止,违约金150万元(罚息);3、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该债权发生的律师费8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邦成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以下证据:一、《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宜真实存在,双方对借款时间、利率及违约责任均有明确约定。二、转账支票存根。证明原告已于2011年8月19日将500万元借款发放给被告。三、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明原告为主张该权利共花费律师代理费8万元。被告包伊娜未答辩。被告包伊娜未予以质证,未举出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8日,被告包伊娜以个人资金周转为由与原告邦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8月18日至2011年11月17日,执行固定月利率为3%。合同11.3条约定:“逾期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20%;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合同11.4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邦成小额贷款公司于2011年8月19日将贷款500万元发放给被告包伊娜。被告包伊娜没有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因此诉至我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庭后被告包伊娜到法院,称认可借款事实的存在,但所借款项均由其担保方呼和浩特市易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使用。本院认为: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邦成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包伊娜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按约定发放款给被告包伊娜,其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都构成违约。庭审中,被告包伊娜提出要求追加呼和浩特市易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因被告包伊娜与其之间有合作向第三方贷款协议,但没有其为本案提供担保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故不应追加呼和浩特市易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被告。对于原告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罚息)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伊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邦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包伊娜支付迟延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罚息),从201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和违约金(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三、被告包伊娜承担原告呼和浩特市邦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78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伊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雪巍代理审判员 赵 婧人民陪审员 杨广学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