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烈民一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烈民一初字第00478号原告:高某,女,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临涣选煤厂职工。被告:何某,男,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临涣选煤厂职工。原告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某诉称:我与何某2011年2月25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23日生一子何某某。由于何某婚后经常赌博,且多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我与何某离婚,婚生子何某某由我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我所有。何某辩称:高某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与高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高某与何某2011年2月25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23日生一子何某某。本院认为: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何某夫妻感情破裂,不能确认高某与何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高某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 尧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