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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沽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冀文琴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文琴,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沽商初字第70号原告冀文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冀彪(冀文琴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文琴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文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照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银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