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一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马运杰诉鞠文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运杰,鞠文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1598号原告:马运杰,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为刚、张艺娟,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鞠文华,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运杰与被告鞠文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运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凌宗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尊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