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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一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马运杰诉鞠文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运杰,鞠文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1598号原告:马运杰,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为刚、张艺娟,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鞠文华,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运杰与被告鞠文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运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凌宗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尊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