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丁民初字第06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丁民初字第0625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吴某,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学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