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史延超与昆山原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延超,昆山原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史延超,男。被告昆山原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延超诉被告昆山原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延超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延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史延超负担。审判员 戚宇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