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36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濮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刘爱敬、肖传献、张家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刘爱敬,肖传献,张家丽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3682号原告濮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守京,主任。委托代理人田聚高,河南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敬,女,汉族。被告肖传献,男,汉族。被告张家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濮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刘爱敬、肖传献、张家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