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精卓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精卓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05号原告深圳市精卓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韩伟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亚利,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被告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车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精卓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精卓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精卓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06元,由原告深圳市精卓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芳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育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