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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吴立平因与张跃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立平,张跃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立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跃军。委托代理人丁孝贤,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立平因与被上诉人张跃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一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立平、被上诉人张跃军的委托代理人丁孝贤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3)桃民一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和平代理审判员  陆康彪代理审判员  刘国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