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吴立平因与张跃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立平,张跃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立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跃军。委托代理人丁孝贤,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立平因与被上诉人张跃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一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立平、被上诉人张跃军的委托代理人丁孝贤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3)桃民一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和平代理审判员 陆康彪代理审判员 刘国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