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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寒与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寒,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2311号原告徐寒,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被告刘鹏,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寒诉被告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寒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徐寒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刁 彤人民陪审员  李煜昌人民陪审员  马宏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耀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