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北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军、金华市冠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军,金华市冠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民初字第219号原告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潮。委托代理人王茹。被告朱军。被告金华市冠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军、金华市冠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兰千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