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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北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军、金华市冠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军,金华市冠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民初字第219号原告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潮。委托代理人王茹。被告朱军。被告金华市冠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军、金华市冠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兰千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