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邱德军与王睦、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德军,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王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商初字第382号原告邱德军,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新民,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法定代表人王睦,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睦,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德军诉被告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王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德军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王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德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400元,由原告邱德军负担。审 判 长 简恩华代理审判员 任 涛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喻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