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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邱德军与王睦、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德军,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王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商初字第382号原告邱德军,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新民,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法定代表人王睦,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睦,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德军诉被告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王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德军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王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德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400元,由原告邱德军负担。审 判 长  简恩华代理审判员  任 涛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喻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