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民三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崔XX申请确认外国离婚裁判文书民事裁定书-719崔今花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三初字第719号申请人:崔XX,女,1969年11月23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委托代理人:权英子,女,1947年12月18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2014年7月3日,申请人崔X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韩民国水源地方法院平泽支院对当事人张XX与崔XX协议离婚意愿确认申请一案,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第697号确认书。该确认书确认上述当事人之间根据真实意思表示已达成协议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水源地方法院平泽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14第697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裁判文书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水源地方法院平泽支院2014第697号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吴京春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陈立晖二〇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慧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