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赵福宁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宁,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65号原告:赵福宁,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系献县南河头美宁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李宗敏,男,系献县南河头美宁建筑器材租赁站员工,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组织机构代码14728917-9。法定代表人:应金良,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赵福宁诉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宁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福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福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赵福宁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