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一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一初字第00818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殷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