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赵米生与赵宾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米生,赵宾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405号申请人赵米生,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赵宾宾,男,成年,汉族。上列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东初字第0003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便于案件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直宾宾在银行的存款2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波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利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