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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449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栗荣红审 判 员  庞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