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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刘某某,女,满族,1984年1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邱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郑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