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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萝法民三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康媚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钟进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康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钟进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萝法民三初字第315号原告:刘康媚,女,192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凤科,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负责人:李晓凝委托代理人:何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务所律师。被告:钟进鹏,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原告刘康媚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被告钟进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智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4日,被告钟进鹏驾驶粤A×××××号小型客车在水西村水西小学门口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钟进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61天。事故车辆粤A×××××号小型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59724.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经审查:钟顺枝是刘康媚的儿子,钟顺枝提供户口本证明及死亡证明书显示,刘康媚已于2014年1月26日死亡。钟顺枝称本案的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是找社会人士代办理的。本院认为,刘康媚于2014年1月26日死亡,并已办理死亡注销手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已消灭。刘康媚作为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时,已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刘康媚作为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可待刘康媚继承人的情况确定之后作为民事赔偿权利人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康媚���为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7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智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谦倪淑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