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盱商初字第0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与胡徐、徐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徐翠芬,胡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商初字第0261号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东湖西路富润花园B2栋1楼。法定代表人黄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军。被告徐翠芬。被告胡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与被告徐翠芬、胡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翠芬、胡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俊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建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