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4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玺哲与王梦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玺哲,王梦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4601号原告孙玺哲。委托代理人苏保伍,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梦雅。原告孙玺哲与被告王梦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原告孙玺哲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 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晓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