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坊法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潘喜莲与王文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喜莲,王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坊法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潘喜莲。被执行人王文清。申请执行人潘喜莲与被执行人王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坊民一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文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12年9月25日被执行人书面保证每四个月交纳执行款2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保证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文清银行存款7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辛宛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