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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2591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该农商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清来,系五棵树支行行长被告高春,男,1951年3月28日生,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