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金法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星胜等32人与珠海市金源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金法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李星胜等32人(详见附表)。被执行人珠海市金源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余伟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金劳仲调字(2014)第230-261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珠海市金源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李星胜等32人清偿334,811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06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金额暂以人民币340,871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程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飞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附表:序号案号当事人申请标的金额(元)执行费1(2014)珠金法执字第541号李星胜11,725.001812(2014)珠金法执字第542号莫建华12,025.001873(2014)珠金法执字第543号曾观全10,225.001454(2014)珠金法执字第544号李钦宏11,075.001615(2014)珠金法执字第545号张少芳10,775.001566(2014)珠金法执字第546号尧明芳8,425.001657(2014)珠金法执字第547号张唐英6,725.00578(2014)珠金法执字第548号张雪松11,535.001909(2014)珠金法执字第549号潘争龙8,055.0016010(2014)珠金法执字第550号樊后清14,467.0020811(2014)珠金法执字第551号曾洪鹏7,500.0013412(2014)珠金法执字第552号李荣军4,651.005013(2014)珠金法执字第553号李宁4,950.005014(2014)珠金法执字第554号黄海清12,260.0022215(2014)珠金法执字第555号黄干祥12,388.0018816(2014)珠金法执字第556号陆美芬8,800.0010817(2014)珠金法执字第557号陈达健11,073.0018418(2014)珠金法执字第558号马成秀7,925.006919(2014)珠金法执字第559号胡勤英10,250.0014620(2014)珠金法执字第560号张永10,125.0014321(2014)珠金法执字第561号慕金菊12,906.0081222(2014)珠金法执字第562号杨俊飞18,992.0037023(2014)珠金法执字第563号王玉梅10,350.0014824(2014)珠金法执字第564号周春珍11,000.0016025(2014)珠金法执字第565号方章缘10,225.0014526(2014)珠金法执字第566号段朝飞1,145.005027(2014)珠金法执字第567号杨俊浪12,450.0022128(2014)珠金法执字第568号刘章省25,357.0068129(2014)珠金法执字第569号曾惠怡12,875.0018030(2014)珠金法执字第570号刘阳阳17,875.0028931(2014)珠金法执字第571号唐建斌1,704.005032(2014)珠金法执字第572号冯永爱4,978.0050合计334,811.006060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