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2100号原告赵某,女,汉族。被告何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潘晓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银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