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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周明娟与翁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娟,翁建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周明娟。被告翁建平。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娟诉被告翁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娟于2014年7月2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明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