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6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6041号原告:陈某,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邱令华,重庆市江津区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7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化雨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