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民一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贾合营与李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合营,李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上民一初字第787号原告贾合营,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男,195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古炜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合营与被告李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合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合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贾合营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陪审员 尼福运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