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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民一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贾合营与李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合营,李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上民一初字第787号原告贾合营,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男,195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古炜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合营与被告李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合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合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贾合营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陪审员  尼福运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