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民初字第4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孙玺哲与王梦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玺哲,王梦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原 告 孙 玺 哲 与 被 告 王 梦 雅 所 有 权 确 认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4601号原告孙玺哲,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保伍,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梦雅,女,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孙玺哲与被告王梦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原告孙玺哲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 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晓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