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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行他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14-35交通局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芙行他字第35号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7号。被申请人李彪。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认定被申请人非法运营,于2014年3月26日向被申请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扣押其非法运营车辆。因被申请人未主动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可能逃避执行,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0000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已及时向被申请人催告履行,但被申请人并未主动履行处罚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彪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茜审判员 方 乐审判员 杨正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