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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二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233号原告陈某,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倪某,男,1979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桂婷审 判 员  李 成人民陪审员  李俊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