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二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233号原告陈某,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倪某,男,1979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桂婷审 判 员 李 成人民陪审员 李俊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