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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0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东台苏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台苏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圣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019-1号申请执行人东台苏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北关北路21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池,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圣双,个体户。申请执行人东台苏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圣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盐民终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徐圣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东台苏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合计29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查询了金融、房产、车辆管理与工商等相关部门,除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江淮小型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第一期23000元,余款4000元约定在于2014年12月底前结清。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其有权对自己的权益进行处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盐民终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蔷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