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谭桂儒与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桂儒,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472号申请执行人谭桂儒。被执行人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谭桂儒与被执行人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12)龙债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66808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蒙 江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