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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中法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株洲市城郊清水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城郊清水农村信用合作社,郭铁军,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清水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燕,主任。被执行人郭铁军,男,56岁,汉族。被执行人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铁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本院(2012)株中法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株洲市城郊清水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清水信用社)与郭铁军、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裁定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千姿公司名下的株房权证株字第××号、第××号、第1000037166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株国用(2009)第A0312号、第A0313号、第A0314号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至清水信用社名下。经本院调解,考虑到被执行人郭铁军、千姿公司的现状,清水信用社自愿承担房屋过户的所有税费并同意以该房屋抵偿郭铁军所欠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株中法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伍 狄审判员 高辉雄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