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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顾静海与顾书合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静海,顾书合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顾静海,农民。被告:顾书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静海与被告顾书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静海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顾书合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顾静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顾书合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魏英军代理审判员  魏鹏飞代理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