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顾静海与顾书合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静海,顾书合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顾静海,农民。被告:顾书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静海与被告顾书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静海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顾书合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顾静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顾书合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魏英军代理审判员 魏鹏飞代理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