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射黄民初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许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射黄民初字第0205号原告许某,男。委托代理人张士祥、马兆生。被告朱某,女。原告许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兆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3日婚生女孩许某某。婚后一段感情尚可,不久因生活习性差异,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特别是被告于2011年10月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至今未归。原告无奈,于2013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然音讯全无,不知下落。原、被告没有和好的余地。故原告再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许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贴补小孩抚养费。被告朱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2003年8月3日婚生女孩许某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发生,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2011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本院于2013��6月27日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判决后被告仍长期在外,与原告没有联系。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共同抚育好子女。但被告长期离家不归,对造成夫妻关系不眭,负有主要的责任。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和好无望,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婚生女孩许某某应随原告生活,由被告给付小孩抚养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二、婚生女孩许某某随原告许某生活;被告朱某于2014年6月1日起至小孩18周岁时止,每月贴补小孩生活费300元。小孩今后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正式票据由被告朱某支付一半,此款限每年的12月底前结算一次。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激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戴志成审判员  董士玲审判员  徐长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