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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卢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霍海燕与被告范立民离婚纠纷一案中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霍某某,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被告范某某,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范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艳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