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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庄激勇与郭先勇、庄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庄激勇,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山腰。委托代理人连嘉腾,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先勇,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庄学平,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激勇与被告郭先勇、庄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激勇以其与被告庄先勇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激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庄激勇负担。审判员林珊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馨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